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菜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一次诉讼成功化解2起纠纷。
2019年11月28日,因承建工程需要,钟某某与舟山市某脚手架租赁部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几年后,因钟某某未将租赁的脚手架退还,也未付清租赁费,舟山市某脚手架租赁部将钟某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钟某某辩称与原告舟山市某脚手架租赁部发生的租赁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及支付义务。为了查清案情,承办法官依法追加宁波某公司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宁波某公司认可钟某某的辩解意见,提出因钟某某在工作期间履职不当,未全面完成交接工作就离开公司,致使租赁脚手架丢失及未付清租赁费用并拖延至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钟某某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承办法官归纳了三方争议焦点,核定了原告舟山市某脚手架租赁部主张的脚手架损失及拖欠的租赁费,厘清了被告宁波某公司和钟某某分别因承担的责任。
经征求三方意见后,承办法官组织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释法明理,明晰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促使被告宁波某公司与原告舟山市某脚手架租赁部就脚手架损失及应付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钟某某自愿承担部分支付义务。三方当庭签署了调解书,两被告现场支付原告损失及租金1.8万元。
菜坝法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首要目标,努力让当事人的纠纷尽可能在一次诉讼中得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