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现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通过案例诠释什么是“执行不能”,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情简介】李某某与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费3万元。因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未履行上述赔付义务,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查人找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也去向不明。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而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之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对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法院将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将被执行人企业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让被执行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