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康定市人民法院赴四川省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阿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该案是袭警罪入刑以来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的甘孜州首例狱内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服刑人员阿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于四川省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无视监规纪律,多次制造事端,惹是生非。2023年9月27日,趁罪犯集体上厕所期间,阿某因未获减刑,殴打两名监狱民警。阿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五个月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阿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现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暴力无法撼动正义,袭警辱警必将受到严惩。本案的宣判,符合法治精神,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执法权威,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警行为不仅是对个别警察的攻击,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侵犯和法律权威的践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