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马某驾驶中型箱式货车从威信县空车回重庆,途径叙威公路时,因车辆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撞上对面驶来由童某满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驾车人童某满左上臂损毁、乘车人童某洁和龚某受伤。该事故经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童某满承担次要责任,童某洁、龚某不承担责任。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童某满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马某赔付童某满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5826.56元、龚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93.44、童某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209.68元,马某挂靠的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付了部分金额,马某却迟迟未赔付余款。至此,童某满、童某洁、龚某诉马某、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某的财产线索,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叙永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失信惩戒,于近期恢复执行本案,限制被执行人马某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马某无奈之下,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从广安市来到叙永县,主动和申请人童某满协商,写下承诺书并将其身上仅有的2800元现金当场支付给了申请人童某满。在得到申请人童某满的谅解后,本案达成和解。(雷明江 曾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