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录音录像遗嘱引争议 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余方醇 刘泳 发布时间:2024-08-15 15:19:56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人的遗产分配已由“身后事”变成“身前事”,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新兴形式正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纠纷案件。

罗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三子,在王某离世后,罗某跟随其子王某甲共同生活,在罗某生病期间,一直由王某甲悉心照料。2023年,罗某在生命的尾声,邀请了两位亲友作为见证,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下了遗嘱。遗嘱中,罗某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遗愿,即将存款中的20万元遗赠给王某甲,剩余的10万元则平均分配给王某甲的两位兄长王某乙与王某丙,并记录了录音录像时的日期。然而,王某甲的两位兄长对此遗嘱的效力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录音录像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法定继承的方式对罗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采用录音录像遗嘱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合法有效,遂驳回王某乙和王某丙的诉讼请求。未来,录音录像遗嘱或许会成为更多家庭选择遗产规划的方式之一。因此,我们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