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一村民骑摩托车翻入路边,摔伤了自己却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你说这事怪不怪?
案情简介 近日,合江县九支镇枣子村村民周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九支镇盘龙山村方向往五通方向行驶,行驶至九支镇九五路心窝路段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车辆翻入路边,造成周某某自己受伤。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8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审理 合江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处以拘役和罚金。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入罪要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本罪。故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可认定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一种紧迫危险状态,因此是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受伤,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合江法院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切勿抱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文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