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法院依法审结李某某犯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川省古蔺县、贵州省仁怀市采用“起子”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将23辆车的车窗玻璃破坏,其中仅窃得牟某某车内财物60元。后其又在古蔺县县城保安桥旁,采用接线搭火方式,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李某某将该车骑到古蔺县龙山镇鱼化街后,因车辆燃油耗尽,便将该辆车丢弃。后赵某报警,并通过GPS定位带领侦查人员将车辆找回。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0947元。
2023年12月18日,侦查人员在古蔺县县城某宾馆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后,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古蔺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违法所得六十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牟某某。
温馨提示
各位车主,在户外停车场停车时,切勿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确保自身财物安全,以防被盗。同时,大家都要养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品格,提高法治意识,切勿对他人财物起贪图之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