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屏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屏山县某公司诉被告宜宾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从起诉到调解结案仅用时半月,真正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
原告屏山县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宜宾某公司支付欠款3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等费用。该起案件是被告承建“屏山县某幼儿园”向原告采购砂石产生的纠纷,双方对产品价格、数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达成约定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因此起诉至法院。
民庭郭银堂法官在拿到案件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调解,当事人也私下再次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地,为了当事人方便,不来回奔波,郭法官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上调解,并通过手机成功签订调解协议。
郭法官仅用时半月便将本案的矛盾化解,促使两公司能正常运行,本案成功高效的解决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是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