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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殷孝洋 发布时间:2024-07-31 15:17:24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纠纷:原、被告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发生多次微信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原告通过微信共向被告转款5300元,分手后原告认为案涉款项为借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以民间借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案件后,联系上被告,被告则认为这是双方之间的日常支出,自己也在这段感情中付出了很多,原告吃住在自己家,不应当认定为借款,其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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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争议较大,双方各执一词,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原告在各大平台咨询了很多“律师”,告知其这类官司百分之百会赢。也支付了1500元的咨询费,所以原告一直认为自己的官司百分之百的会赢。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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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基于恋爱关系,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一般分为有明确约定和无明确约定两大类,双方对借贷关系无明确意思表示及约定。原被告之间的金钱往来仅为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或者互相在节假日之间的一般性的赠与,原被告之间的相互转账均系为维护并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为之,但基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等多方因此,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法律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科目,当事人本身可能对法律不了解,基于现在很多网络平台上有“法律人”对某些法律知识进行概括性解读会导致当事人以偏概全,导致认知出现偏差,而法院作为“裁判员”必须有义务对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再次给原、被告对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释明,从而从本质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于是再次找来了原被告双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关于恋爱期间产生的纠纷涉及的相关问题,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审判中关于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再次释明与沟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本着解决问题,表示愿意退还原告部分款项,并当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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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恋爱关系中涉及的金钱往来并不是网上说的一定全部能返还,无论是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还是赠与合同,都应该根据个案特点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评判,而不是以偏概全。民事诉讼中,没有百分之百的胜诉与败诉,诉讼中都会存在风险,当事人要自行去衡量风险。如有涉及到法律问题,法院建议老百姓不要随意在网络平台咨询,可以到线下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是法院咨询,谨防造成更大的损失。情侣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但至少关系存续期间是有感情基础以维系,不应过度支持一分手就要回付出的款项的诉求。应当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和价值观,忠诚对待感情和婚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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