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期盼,但又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纠纷根源所在。主张离婚的一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并无过错,彩礼费退不退?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3月认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5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仅9天后(5月18日)张某因贩卖毒品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受理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开庭当天,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监狱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张某要求马某退还彩礼46,800元,而马某仅认可彩礼金额为36,800元,并表示因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离婚过错在于张某而非马某,仅同意退还张某彩礼10,000元。
那么,这个彩礼应不应该退呢?
【法院审理认为】
因马某与张某均同意离婚,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是否应予退还以及彩礼的数额。首先,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彩礼数额系46,800元,马某认可张某给付的彩礼为36,800元,故本院认定彩礼数额为马某认可金额36,800元。其次,马某与张某相恋后已经同居生活,双方也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登记后不久因张某刑事犯罪被逮捕而分居,但马某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没有过错,故张某要求马某退还彩礼46,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马某自愿退还彩礼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的给付目的是缔结婚姻,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例外情况,本案如是。离婚一方提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以期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法官说法】
彩礼问题,情理和法理的纠结,一直是民事纠纷中的堵点。本案中,马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未孕育子女,但导致上述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张某被刑拘,马某对于夫妻感情的破裂并无过错,故本院判决不支持张某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倡议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
(民一庭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