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23年9月,被告袁某甲因在农村自建房雇请原告游某某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原告游某某在使用圆盘锯切割木方的过程中,其左拇指不慎被圆盘锯割伤。2024年1月31日,原告的损伤经泸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袁某甲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某甲的儿子袁某乙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称其虽然并非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也未与原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但鉴于被告袁某甲系其父亲,故其自愿在5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与被告袁某甲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袁某甲、袁某乙连带赔偿原告游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袁某乙便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自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