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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长时间请假治疗,“学业损失费”谁承担?

来源:名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花马洗 发布时间:2024-07-26 15:45:12

2019年1月19日,赵某胜驾车撞伤王某。经认定,赵某胜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之后,王某因右大腿截肢术后残端增生瘢痕破溃伴感染等住院治疗18天。2022年8月31日至2024年2月21日,王某因右大腿残端脓肿等多次治疗,向学校请假127天。王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赵某胜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和学业损失费等。审理中,保险公司以“学业损失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以间接损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在校学生,门诊治疗次数较多,对其学业确有一定影响,酌情认定学业损失费为5000元。学业损失费不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判决该部分损失由赵某胜承担。

未成年学生诉请赔偿“学业损失费”,实质是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该未成年学生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长时间向学校请假治疗,影响学业的同时也造成经济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限于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学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学业损失费”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受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这不但维护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而且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名山区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能动履职,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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