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后,女婿阻止探望唯一的外孙?近日,合江一老人因此将女婿起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这起失独老人行使对孙辈的隔代探望权纠纷圆满解决。
原来,老人贾某的独生女儿与徐某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女儿一家居住在老人家,和老人一起生活。2011年,外孙徐某某出生了,徐某某从出生之日起也居住在老人家,其生活、学习由老人照顾、管理。老人女儿于2013年7月病亡,徐某便外出打工,并将徐某某留在合江随徐某某的奶奶生活。今年3月,因家庭琐碎矛盾,徐某拒绝老人探望外孙徐某某,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老人将徐某起诉至法院。
在诉非衔接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协商,向双方释法明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的角度,在不影响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对徐某某的探视协议,双方约定老人在每周六和寒暑假期间对外孙进行探视,而徐某负有协助义务。
“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调解员杨治昂如是说道。(罗文虎)
法律知识:
1.释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第三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