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的涉案肉类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石棉法院与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一同见证处理过程。
5月23日,石棉法院依法审结了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左右,黄某某从吉某某等牛马贩子及周边区县农户手中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进行解剖、分割,后将生肉以牛肉对外进行销售。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黄某某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三十二万元;判令被告人黄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令扣押在案的5108.88斤涉案冻肉,予以没收,依法销毁。案件判决后,黄某某等人均接受判决,不上诉。
案件生效后,石棉法院依法执行,对于涉案肉类制品,石棉法院专门了解了无害化处理的流程,对无害化公司及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并共同会商处理方案。在处理过程中,石棉法院法官全程监督涉案肉类制品出库、运输、入库、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还邀请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见证,确保涉案肉类制品实质无害化销毁,不留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