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他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2024年2月25日16时许,杨某某在天全县始阳镇兴中村一组棉花巷口被狗咬伤,杨某某自行治疗并支出医疗费1584.4元。事发后杨某某找到饲养人贾某某要求赔偿相应费用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协商未果。杨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及向被告街坊邻居走访了解情况得知,被告贾某某家的狗长期放养,事发前就出现了多次追人,追车的情况。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承办人一方面向贾某某讲明道理,帮助其认识依法规范饲养宠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合理分担损失。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贾某某于2024年7月10日前给付杨某某医疗费1000元。贾某某亦表示今后会加强饲养动物管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日前,贾某某已按照调解协议将1000元医疗费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贾某某作为狗的主人,未能妥善管控和约束自己饲养的犬只,导致咬伤他人,对此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充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近期出现的犬只伤人的相关热点案例,引导动物饲养人认识到饲养动物应尽的责任,最终促使案件成功调解,并主动履行到位,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