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名山区法院实质化解一起彝族群众之间长达17年的故意伤害纠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此前,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追溯至2007年,被告人周某刚之子在成都被殴打,周某刚认为系被害人药呷某某(彝族)指使安排,遂准备对其进行报复。2007年6月11日,周某刚在雅安市石棉县邀约组织王某等人,乘坐租用的车辆并携带砍刀、钢棒等工具赶往凉山州甘洛县城。次日下午向邀约人员指认被害人后,由周某刚、王某驾车接应,其余人员尾随药呷某某,19时50分,当药呷某某行至甘洛县某处时,蒲某、王某清、王某兵、唐沙某某等人分别手持砍刀、钢棒冲上前,对药呷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倒地。后王某、唐沙某某、蒲某、王某兵、王某清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药呷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七级伤残。2008年,王某、王某清、蒲某、王某兵、唐沙某某被甘洛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直至2023年12月,周某刚因介绍卖淫被名山区公安分局抓获,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多年纠纷才又为人知晓。
名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详细了解双方发生纠纷的缘由。考虑到故意伤害一事已发生17年,双方当事人为不同民族,互为邻里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若一判了之,容易激化邻里矛盾,进而引发时代积怨,不仅邻里关系难以修复,可能会将仇恨留到下一代,不利于民族团结。
为定分止争,缓和社会矛盾,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电话沟通。期间,被害人对赔偿金额标准有异议,甚至表达要同等报复,双方矛盾尖锐。承办法官始终认真倾听双方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意见,围绕刑事、民事等相关规定分析利害关系,释法理、讲情理。经一番“苦口婆心”后,7月11日,双方来到名山区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刚之子周某代被告人周某刚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当场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谅解书,对周某刚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后双方握手言和,表示将冰释前嫌,今后将放下仇恨,不会将矛盾带到下一代,保持和谐友善的邻里及民族关系,同时对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化解矛盾的做法表示深深感谢。
近年来,名山区法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制度,准确把握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秉持自愿、合法原则,坚持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既尽力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经济赔偿,也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今年以来,5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均调解成功,调解率和履行率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