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长久以来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重点工作。越西县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尽最大努力维护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2024年7月,经执前和解程序,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越西县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木某申请执行费某、王某和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主办法官罗超带领越西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团队启动了执行执行程序。执行团队立足为人民司法的立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发挥执行前和解程序的优势,倾听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强化执行力度,兑现胜诉权益。
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发现,被执行人费某系中普雄雪花啤酒经销商,其与申请执行人木某签订了啤酒供应协议,约定由费某向木某供应啤酒。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期间,木某共计向费洪支付了货款90余万元,后因费某原因停止供应啤酒。经双方结算确认,费某须在2023 年10月之前给付木某货款33万元,王某、吉某以坐落于越西县西宁路的房产为费某提供了抵押。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费某未依约履行义务,木某诉至越西法院,请求越西法院维护自身的权益。2023年12月,经越西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费洪支付木某货款三十三万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十六万元,剩余十七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王某、吉某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此后费某依旧没有依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费某多次推诿还款,执行法官罗超经数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组织召开了执前和解会议,与民事法官进行协调沟通,深入案发地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再次确认了相关的事实,厘清了法律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妥善解决了本次买卖合同纠纷,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