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严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进一步遏制毒品犯罪发展态势,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禁毒意识,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案例一:李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肖某某。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刘某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共6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肖某某。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二: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前述案件的被告人刘某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多次在其住房内,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三: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门市内,容留邓某某、余某某、 黄某某及王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以案为鉴,我们要时刻警醒,当发现亲朋好友涉嫌毒品犯罪时,绝不能无底线纵容包庇,而应加以劝诫并报警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