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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遭业主阻挠,法院怎么判?

来源: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登虎 王进 发布时间:2024-07-15 17:18:24

近日,叙永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余某停止对该楼栋增设电梯工程的妨害,陈某、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蒲某等11人与被告陈某、余某均系叙永县某单位宿舍楼业主,该栋楼共有14户业主。2022年,叙永县推行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蒲某等为代表的业主自发组织征求该楼栋业主增设电梯意愿,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蒲某等人遂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规定予以公示,并报住建部门审查批准。蒲某等人组织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该楼栋底层业主陈某、余某均以电梯安装后会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房屋安全、出行,增设电梯公示不规范等为由阻挡施工,导致增设电梯工作停滞,经社区组织调解未果。后蒲某等人重新对增设电梯进行公示,陈某、余某向社区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变更电梯安装位置,经社区组织协调仍未果。蒲某等人遂诉至叙永县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余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是提升百姓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人与人的交往突破了血缘地域限制,让互助、友爱变得尤为珍贵。涉案需要增设电梯的楼栋,居住有高龄老人、身患疾病人员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他人方便,既是传承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涉案楼栋增设电梯经过业主表决同意,其表决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正当公示和住建部门审查批准,陈某、余某对增设电梯实施阻碍的行为,既侵害了蒲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和谐、友善的内容。若拟增设电梯建成后,给陈某、余某正常行使住宅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陈某、余某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判决陈某、余某停止对该楼栋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妨害。

法官说法: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处理兼顾法理与人情,在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私密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以便利,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充分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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