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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令”督教 护“未”成长 ——康定法院发出首份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来源:康定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2 2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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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康定法院依法向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康定法院发出的首份涉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康定法院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小梦(化名,十六周岁)父母离异,其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由于其父忙于生计,对小梦的思想状态、生活及学习情况疏于关注,未能给予小梦足够的陪伴和教育。十六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不愿受过多的限制与约束,他们自控力不足,承受力差,好走极端。小梦在行为习惯处于危险叛逆期,亦是最佳塑造期时,监护人缺位。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致使小梦养成不良习惯,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初中未毕业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本次又因盗窃走上犯罪的道路。

康定法院结合案情,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相关规定,依法向小梦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梦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监护人小梦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重回正轨小梦父亲认真阅读并签下《主动履责承诺书》,对法官的耐心帮教深表感激,表示将积极履行家长责任,重视家庭教育与孩子的品德培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用正确思想、方法、行为教育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释法

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家庭是第一学校,家长更是第一任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由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温馨提示

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的监护人,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应引导孩子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关键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下一步,康定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能动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回访等形式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和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法治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王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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