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是人民法院依靠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外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有力举措。近日,纳溪区法院通过多元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
原告饶某某因自家修建房屋,使用大车拉运建筑材料从被告李某某等人集资修建的道路上通过,被告李某某见状便以原告未出资修路为由,使用堆石块、横放摩托车的方式强行阻拦原告的车辆通行。该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阻拦原告的机动车通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之间,在通行、采光、用水、排水等方面,都应当互相为对方提供便利。承办人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和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增加双方矛盾,也会导致当地邻里关系的不睦。为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于是承办法官邀请法院审委会委员、当地司法所调解员等一同前往现场勘查并进行联合调解。
经了解情况,查明案涉公共道路是由沿途十户人家集资修建,对于原告修建房屋需要通行一事,除被告反对外,其余集资户均无意见,且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已向集资户们缴纳了相应的集资费用,对于该费用的分配问题,其余集资户均同意作为后续道路的维修资金,仅被告认为应当予以分配。
法官们在充分了解前因后果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为被告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也向双方说明了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调解员们肯定了被告集资修建公共道路的善意举措,同时也告知应当为邻居提供便利,保障其通行的权利。在集资费用的分配问题上,众人劝说被告要用长远眼光看待问题,建议少出数服从多数,将原告所缴费用作为道路以后的维持资金。大家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人民法院与司法所的合力调解下,被告同意不再阻拦原告的车辆通行,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