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乐至县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选择权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基础上,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实施四项举措,促进调解案件按期履行。截至6月底,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率为61.91%,相比第一季度下降17.3个百分点。
一是耐心引导、禁止强制达成调解。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严格细致筛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以“诉前调”字号立案,今年共计立案1570件,以“诉前调书”形式结案13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加强释法明理,鼓励当事人带着“诚意”进行调解,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考量,坚决杜绝过分施压、拖延裁判的行为。
二是居中协调、督促案件即时履行。针对于催收物业费、停车费等小额标的民事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及时告知双方可能面临的裁判风险,对达成合意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当庭给付不再制作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案件实行跟踪督促,由庭室内勤制作相关台账,履行期限届满前提醒、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内容。
三是严把关口、增设调解履行保证条款。为增加履约保证,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有权以未支付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方应当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通过加重义务方的负担,迫使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有效避免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四是充分释明、鼓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涉案标的较大的金钱给付、实物交付案件,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查控、财产保全,允许申请人灵活选择担保财产,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案件自动履行提供财产保障。(赵萍 成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