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也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时,那就是“执行不能”的情况。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下面简单举例说明
带大家了解“执行不能”
袁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因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5200元,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法官随即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财产。查明刘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1550元后立即冻结该账户,将该笔存款划扣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袁某,并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刘某住所地进行调查,了解到刘某正在服刑,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袁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案件类型有哪些?
民间借贷类案件
大多数当事人“重承诺、轻防范”,无有效财产作抵押,判决生效后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
涉众类案件
集中在非法集资、问题楼盘、刑民交叉等案件,此类案件多种权利交织叠加,被执行人所剩资产不多且往往被多个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难以处置变现。
传统侵权类案件
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被执行人自身就财力有限,无清偿能力。
案件“执行不能”
法院就不管了吗?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法院会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司法信息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对方在人民法院有无关于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
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 “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财产。
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