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偷鸡摸狗的事情做不得,但总有人不信邪,心怀不轨。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钻门缝、拆卸门把手、翻窗户等方式进入茶楼、超市门市内先后四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达五千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屏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件再次提醒我们,盗窃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也会让犯罪者自己陷入囹圄之中。因此,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避免成为盗窃分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