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向辖区某商业银行发出本院首份《预查废证明》。
近日,在某商业银行因信用卡合同纠纷将雷某起诉至市中区法院。在本院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债务人雷某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为避免法院不必要的审理、执行程序空转,市中区法院向某商业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以此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有效缩减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有助于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进一步优化市中区金融营商环境。
什么是“预查废”?“预查废”是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信用卡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不良资产核销,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预查废证明》≠《免债证明》。《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法院将依法立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或者立即提示金融机构尽快通过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确定债权,做好诉讼和执行的衔接工作。
“预查废”的意义?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的适用,为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又积极回应金融企业司法需求,助力金融纠纷高效化解。
“预查废”的运用是市中区法院探索金融纠纷执源治理、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实践。市中区法院下一步将依据执源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探索金融领域执源治理新路径,深化“预查废”工作实践运用,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代朝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