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写着“秉公办事 执法如山”的锦旗由申请人先某交到执行干警手中,感谢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其案件的执行工作作出的不懈努力。
先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判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16年1月31归还先某某10万元,余下的70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向原告先某某付清。
该文书生效后,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先某某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在之后的几年内,我院先后两次对本案恢复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近日,申请执行人先某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但其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通过先某某提供的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活动在云南省威信县、宜宾市兴文县一带,通过执行干警和杰的多方联系、寻找,终于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将其传唤至法院。
被执行人张某某到院后,经过执行干警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良影响,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分期偿还。
锦旗虽小,传递的是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赞扬。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叙永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我们办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信念,以“如我在执”的精神,妥善化解矛盾,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宗旨,为类似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提供了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