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行为执行案件,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基本案情:罗某系石棉某小区商铺业主,因交付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后诉至石棉法院,石棉法院判决开发商雅安某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罗某购买的商业用房安装的塑料门窗更换为铝合金门窗。到期后雅安某置业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罗某向石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石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释明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相关义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执行干警也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面临被法院拘留、罚款等不利后果。被执行人表示,也并非不愿意履行义务,只是双方对更换的铝合金门窗规格、标准、品牌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面履行义务后期可能还会产生纠纷。执行干警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仅能确认更换门窗是铝合金的材质,其他标准均未能确认,该案若强行通过代为履行的方式执行,履行的标准也很难统一,双方都有可能提出异议,也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另查明,罗某为了商铺的使用需要已经进行装修,更换门窗很可能对已经装修的部分造成损害。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若双方对履行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该案无论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是通过代为履行的方式都无法妥善化解。结合申请人已对商铺进行装修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分析,该案将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义务化解矛盾的可行性较大。执行干警庚即组织双方磋商,拿出自己的十八般才艺,从法理、情理、不利后果、矛盾化解等各种因素向双方当事人作义务转化的利弊分析。
通过执行干警不厌其烦的数次电话沟通和现场释明,双方当事人终于“抵挡”不住执行干警的“执卓骚扰”,一致同意将行为义务转化为11622元的金钱义务,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顺利落下历史的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