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法官+调解员”联动 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何莹 发布时间:2024-06-22 02:04:48

近日,筠连县法院以“法官+调解员”联动模式,通过“现场勘验+现场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1718993117553.jpg

案情回顾:2018年,被告陈某均与原告陈某利达成口头供应板材合同,由原告长期给被告供应红椿木直拼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后,原、被告发生次业务往来,每次被告陈某均都能在货物验收后3-10天内将货款支付给原告陈某利。2019年5月7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电话联系,要求定作板材。原告其发给被告的货物价值约14.1万元。被告陈某均收货后当即提出型号不对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既未及时将货款支付原告亦未向原告退还货物期间经双方微信沟通,被告销售了部分货物但仅支付原告货款1.1元,双方又通过微信联系由被告将部分货物按原告要求发给第三方剩余货物被告亦未向原告退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遂酿成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顺成随即联系原、被告询问了解相关案件情况,根据双方陈述,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较大,双方对货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已销货物金额、剩余货物价值等存在重大分歧,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亦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前期经调解员多次调解未果,考虑到本案具有一定专业性,如未对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逐一捋清即开展调解工作,不易达到化解矛盾目的。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到被告的货物仓库进行现场勘验,组织双方对货物的各项基础信息逐一进行清理,现场确认无争议项、载明有争议项。

清理工作完毕后,承办法官联系筠连县法院特邀调解员李红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本案调解的难点与调解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提出调解建议。经过法官、调解员耐心疏导和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均向原告陈某利支付货款3万元。至此,该起存在较大分歧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调解员”联动模式最终有效化解。

1718993138092.jpg

下一步,筠连县法院将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