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看执行法官如何“亮剑”执行。
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商贸公司欠款53746元、代理费5000元。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古蔺县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318元及利息。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并委托湖北十堰当地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4日将上述车辆转售给案外人,并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并委托湖北十堰当地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4日将上述车辆转售给案外人,并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承办法官遂决定向老赖“亮剑”,将案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某建设公司及王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6月18日,古蔺县法院对某建设公司和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某建设公司和王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形下,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案款全部履行到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建设公司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被执行人企图披上买卖合同“外衣”低价转让车辆,仍旧没有躲过执行干警的“火眼金睛”,在识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计谋后,迅速“亮剑”,精准打击,让被执行人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下一步,古蔺县法院将坚持以高效兑现胜诉人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故意逃避、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深入挖掘“拒执”线索,全力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