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后,如果对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约定该怎么办?持有“诉前调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首次发出“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对原告胡某某、刘某某等五人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等五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该系列案是威远县人民法院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的一次积极探索。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承接了多处房屋装修工程,邀请胡某某、刘某某等五人为其承接的给排水、墙体等工程提供劳务,其中材料费、人工费等均为垫资支付。工程结束后,原告胡某某等五人分别与被告李某办理了结算,但李某一直拖欠尾款。因此,胡某某等五人来到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调解
由于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金额不大,符合诉前调解要求。承办法官黄小平在向各方释明了诉前调解方便快捷的优势后,各方均同意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进行处理。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出具调解书,承办法官法官迅速将编立了案号为“诉前调书”的调解书。
在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时,法官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诉前调书”与民事调解书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若被告拒不履行“诉前调书”的内容,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调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诉前调”案件,调解成功后需要依法立案出具调解书的,编立“诉前调书”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相比于诉讼程序,“诉前调书”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威远县法院下一步将深化诉源治理,加大诉前调解力度,不断提高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