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甲等5人帮助诈骗团伙进行电话诈骗的案件。
2023年7月,陈某甲在其微信好友“小黄”处得知入住酒店用座机电话线插入设备就可以挣钱,遂邀约陈某乙、唐某参加,二人同意后,陈某甲便将“小黄”微信推送给陈某乙、唐某。后“小黄”将三人拉入微信群,并要求下载“蝙蝠”软件,拉入名为“四川”的蝙蝠群聊进行统一指挥。2023年7月18日,三人经过“小黄”的安排从广东到四川叙永入住某酒店。“小黄”安排人员将 VIOP 语音网关设备送到三人房间中,“小黄”等人组织其在各自的房间中将酒店座机电话线接入VIOP 设备,通过蝙蝠群聊指挥三人随时维护设备正常运转(该行为称为“上课”),上游诈骗团伙通过该设备获取酒店房间座机通讯线路进行电话诈骗,三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94758元。陈某甲从“小黄”处获取违法所得4450元;陈某乙从“小黄”处获取违法所得3958元;唐某从“小黄”处获取违法所得4985元。
在“小黄”的安排下,陈某丙接受“小黄”推送的微信名为“Q”的人的指令,并下载“蝙蝠”软件,进入名为“四川”的蝙蝠群聊,于 2023 年 7 月 期间六次入住叙永某酒店 ,架设 VIOP 设备为上游网络诈骗提供帮助。三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84282元,陈某丙从“小黄”处获取违法所得16603.55元。金某在“小黄”的安排下加入名为“四川”的蝙蝠群聊,2023 年 7 月 5 日,金某到达叙永入住某酒店,并按照相关人员的指导,利用酒店的座机电话线搭建设备提供通讯线路。金某分别三次入住该酒店“上课”,其入住房间共计拨打诈骗电话830条,金某从“小黄”处获取违法所得19670.2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五被告人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判处陈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法官说法:本案中,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在这个信息迅速传递的时代,赚钱的方式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的方式。这些方式往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吸引那些急于求成的人们,但实际上很可能涉及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避免走捷径而陷入困境,只有脚踏实地、勤奋努力,才能收获真正的财富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