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几起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例。
案例一:郑某、张某系某卫生服务站医生,为增加医院效益,二人以“挂空床”、虚构住院病历等方式向医保部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保金划拨至该医院账户后,由二被告人按比例分配。
案例二:孔某与同村其他人发生冲突后,被他人伤害致右眼受伤。孔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为骗取医疗保险,隐瞒其系他人责任致自己右眼受伤的真相,虚构自己跌倒受伤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自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判决,并责令其将诈骗金额退赔。
还有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将本人医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利用参保待遇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等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使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通过虚假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上述这些行为都属于医保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温馨提醒: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健康而建立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以及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保基金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为参保人在就医治疗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是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严重破坏,不仅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医保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参加医疗保险,确保自身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疗保险凭证,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积极参与医保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