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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首例!白玉县人民法院发布白唇鹿司法保护令 以司法之力守护“净土精灵”

来源:白玉县人民法院 作者:扎西甲措 发布时间:2024-06-19 09: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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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县素有“生态王国”“野生动植物天堂”美誉,尤其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唇鹿存活数量居多,生存状态活跃,现存数量3000余头。1995年全国第一个以保护白唇鹿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在白玉县成立,是白玉县特色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助力生态白玉建设,近期,白玉县人民法院对察青松多白唇鹿自然保护区依法发出全州首份白唇鹿《司法保护令》,并携手县林草局赴察青松多白唇鹿自然保护区设立标牌,将保护令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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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司法保护令》:

《司法保护令》

第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白唇鹿。任何形式的猎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枪械、陷阱、毒药或其他手段对白唇鹿进行捕捉或杀害,均属违法行为。

第二条 严禁杀害白唇鹿。任何故意或过失导致白唇鹿死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三条 禁止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白唇鹿及其制品。这包括但不限于白唇鹿的肉、皮、角、骨骼等任何部分。

第四条 禁止购买或接受赠送白唇鹿及其制品。任何形式的交易或接受白唇鹿及其制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第五条 禁止食用白唇鹿肉或其他来源于白唇鹿的产品。任何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杀、贩卖、购买或消费白唇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六条 严禁破坏白唇鹿的生存环境。这包括但不限于砍伐其栖息地的树木、污染其水源、扰乱其生活习性等任何可能对其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保护令的任何条款,都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此 令

本司法保护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广大公民和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白唇鹿,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下一步,白玉县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深化生态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凝聚生态资源保护合力,以高质量生态环境能动司法助力打好生态环境保卫战。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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