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何某的房子相邻,邓某2003年购买案涉住房前案涉通道就存在,已经使用二十多年有余。2005年邓某与何某双方共同出资翻修了涉案通道。邓某及其家人因工作原因不常在此居住,何某遂于2013年修建了一堵墙,将邓某案涉通道堵死,后在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调解下,何某才将修建的墙拆除。2023年左右,何某再次修建了一堵大门,彻底将该通道堵死,扬言通道属其所有,经过涉案通道需支付“过路费”。邓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越西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何某自认邓某2003年购买案涉住房前案涉通道就已存在,通道使用年限已经达二十多年有余的事实,邓某从购买了与何某相邻房屋后,进出其家得从案涉通道通行,双方对案涉通道已形成了固定的通行权,案涉通道是邓某出行的必要通道,邓某对该通道享有通行权。
越西法院依法确认,对历史形成的道路,双方有义务维护其有利生产、生活的现状,不得堵塞或设置障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何某擅自将案涉通道安上大门,已侵害了邓某的通行权,何某有义务将其阻断的通道恢复至通行状态。越西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邓某、何某双方通道上的大门并恢复原状。何某不服本判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何某迟迟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了执行程序。
越西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罗长青作为一名具有深厚执行经验的老法官,数次组织由法官助理马海阿且、法警邱涛组成的执行团队前往争议地,向何某认真辨法析理,解释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之必要,讲解便利他人是社会团结之必须,说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是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最终让何某主动履行了义务。充分体现了越西法院强化执行力度,兑现胜诉权益,将申请执行人的“纸上判决”实现成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