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和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的“双赢”良策。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作为逃避、拖延执行的“金钟罩”。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成功“治愈”了一名患有“拖延症”的被执行人,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700元工资。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聂某某一直未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未果且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均未找到。就在穷尽执行调查手段,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终于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取得了联系,并耐心与其电话沟通、释法明理,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督促他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还款计划。
然而就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聂某某犯起了“拖延症”,支付30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余款,申请人马某某到执行局反映了该情况。然而,执行法官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多次更换租住地致执行未果。
由于该案系民生案件,执行干警遂加大查找被执行人力度,终于发现被执行人于6个月前开始在龙马潭区某生鲜配送中心负责配送业务,且每天工作时间为凌晨5点至6点,其每天凌晨将生鲜配送后就回到从未告诉外人的租住地。6月5日凌晨4点,执行人员出发前往被执行人上班位置,4点半到达后蹲点守候,至5时许,在被执行人前往配送中心取货时将被执行人控制。
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后,通过询问核实到被执行人近6个月每月工资4500元,但是却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析法明理,被执行人于早晨7时许履行完毕义务。
经审查,被执行人聂某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以惩戒,本院决定对聂某某罚款500元,罚金已缴纳。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