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法官“背靠背”调解,当事人“面对面”履行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鲜蕊糠 发布时间:2024-06-12 15:26:32

近日,南江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7月11日,17岁的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夏某某腿部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由赵某某负全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赵某某系未成年人,故夏某某将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开展庭前调解。调解伊始,夏某某认为,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的父母一直未主动出面协调问题,且双方对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导致调解工作进展不顺利。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若继续争执下去,势必会扩大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一方面,向原告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从情理出发,希望原告能够考虑被告系未成年人,给予更多谅解。另一方面,结合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与被告沟通,明确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纠纷圆满化解。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快捷的交通工具,日益成为人们的出行首选,但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所以电动车骑行者们一定要记得,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好安全头盔,就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