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峨眉山市法院开展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法院在行动系列活动。
跨域协作——共创绿色未来 为健全全域性环境司法保护协同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旅游法庭、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漳扎法庭召开线上联席会议,就各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的经验进行分享和交流,学习其他地区法院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以谋求环境司法保护的跨域协同、优势互补。 庭审观摩——提升工作素养 为提升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峨眉山市法院选取一起涉环资非诉典型案件,组织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多名一线执法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旁听观摩了该案听证。 听证过程规范、流畅,现场旁听人员认真倾听、同步思考、收获满满。 典型案例——强化环保意识 ——万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万某以某租赁部名义与某村委会签订道路施工合同,承揽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 之后,万某又以道路施工需用砂石为由,由某村委会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砂石厂分别签订《砂石料加工协议》。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万某组织挖掘机在施工范围外山体进行挖掘,将挖掘出的石灰石原矿运至马某某(另案处理)指定某水泥有限公司,马某某以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将该石灰石原矿销售给某水泥有限公司。 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石灰石(原矿)市场价格为25元/吨(不含运费及税),即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确定为35万余元。经评估,案发地土地生产和生态功能重度丧失,损毁程度为重度。根据生态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总投资为5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矿产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已得到填补,酌情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万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2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允许并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矿产。此案中,万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还造成了当地山体破坏,植被损毁、土地生产和生态功能重度丧失,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峨眉山市法院判处被告人万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追究了万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果和指引功能,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保护绿水青山的有力举措。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峨眉山市法院始终坚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方位织密生态司法保护网,以司法之力厚植绿美生态、共绘绿色画卷,为建设更具高颜值的生态峨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