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宗旨,灵活运用办案方式,通过追加用人单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一起历经4年之久的工伤赔偿案件,成功兑现农民工兄弟的胜诉权益。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陈某在古蔺县城做房屋装修时受伤,2021年5月,陈某之伤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经一审、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2022年7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67.9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未得到支持。2023年4月,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能动执行:
古蔺县法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实地调查,未发现用人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经停止运营。鉴于此,执行法官告知陈某可依法申请追加符合特定情形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拓宽其实现债权的途径。
经执行法官释法后,陈某以股东彭某、王某未实际出资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经审查,确认二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60万元,法院依法裁定二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股东不服裁定结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彭某到法院接受询问。经执行法官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后,彭某表示主动履行,并与陈某达成和解,随后彭某向陈某支付案款43.9万余元,古蔺县法院扣划16.5万余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历经近4年之久,陈某工伤待遇终得到解决。
法护民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古蔺县法院一直秉持“能动司法”履职理念,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守“小案事不小”的工作要求,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涉民生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