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
江阳区法院办理的
罗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
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评为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罗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依法严惩“隔空猥亵”系列犯罪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并联系多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后,采用点外卖、给零花钱、买礼物等方式,引诱、威胁被害人向其发送裸照和裸露视频,对12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除1名被害人满16岁外,另外11名未成年人均不满14岁)进行猥亵,在聊天期间还邀约2名被害人外出并对其实施强奸。
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将其利用快手软件获取的被害人裸照、视频资料通过非法翻墙软件,上传至境外网站“telegram”讨论组中,并以口令红包88、188、288元不等价格进行传播,非法获利954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一名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及一名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强迫多名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罗某强制猥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罗某针对猥亵儿童获取的裸照、视频等,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罗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认定被告人罗某犯猥亵儿童罪、犯强奸罪、犯强制猥亵罪、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95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社交软件、短视频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呈下降趋势,其使用、持有手机成为常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经统计,网络型性侵害未成年人(包括“隔空猥亵”非接触性性侵害和线上接触交往、线下实施性侵的接触性性侵害)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二成,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容忽视。本案中,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行使审判权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在案件审结后,向快手软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互联网平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营造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该案也警示全社会,要加强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和智能手机,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色情、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保护自己不受网络犯罪侵害。家长及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教育未成年人识别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深刻揭示了数字网络时代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人民法院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切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既要依法严惩犯罪,把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又要注意总结犯罪防控经验,向有关个体和单位乃至全社会传送保护未成年人之法。
其一,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兼顾好司法公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关系。本案被告人罗某实施猥亵儿童、强奸以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行为,几乎全部都利用了网络,包括利用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社交软件、短视频等,充分体现了传统犯罪异化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对网络时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对实施“隔空猥亵”非接触性性侵害犯罪,实施线上接触交往、线下实施强奸犯罪,应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依法定罪处罚;对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进行胁迫的行为,应当依法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严惩犯罪,对其中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一人同时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罗某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并判处重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其二,人民法院要有意识地总结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适时地向有关个体和部门提出犯罪防控和治理的有效对策措施。尤其是要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学校老师,要经常性地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沉溺于玩手机和上网,强化网络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以防止未成年人落入不法人员的性侵圈套与诈骗陷阱,尽量避免造成伤害,做好做足事前预防的功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快手软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互联网平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