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法院邀请村社干部共同参与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多次起诉离婚案,有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陶某与被告侯某均系四川省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村民,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侯某从2006年起便外出打工,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矛盾纠纷增加。原告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分别于2020年1月、2021年10月、2023年3月三次向盐边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侯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陶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最终均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陶某坚决不同意调解和好。被告侯某年龄已近五十,作为女性不可能长期在外打工,内心还是想年老后回户籍地生活,调解中被告侯某提出因无子女,离婚后无依无靠,如果要离婚应当分给能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房屋及菜地。原告陶某则称现居住的房屋系父母修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置;被告侯某的承包地在其娘家,所以也不可能分给她。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若就案办案,依法裁判结案,并不能实质化解本案的矛盾,还有可能激化矛盾。为促使双方当事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本案,承办法官主动邀请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的村社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在陶某家面对面进行沟通,承办法官和村社干部结合当地的民族风俗耐心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圆满解决,并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婚姻家事纠纷连着民生,系着民心。盐边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法与情”相结合,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