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男子合伙经营引纠纷 规避执行被拘留

来源:青神县人民法院 作者:高利斌 发布时间:2024-05-30 10:06:18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代价。

“被执行人李某某,因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在依法决定对你采取拘留措施。”5月27日,在青神法院调解室内,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且利用他人账户转账消费规避执行被决定拘留15日。

1717034805855.jpg

2023年9月,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限定期限内还清合伙款项及违约金共计90余万元。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执行人催收无果,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催告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仍未履行,在调查中又发现李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让法院干警意想不到的是,李某某一直通过他人的银行账号进行工程上往来款的收支结算。核实此情况后,法院干警立刻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及警告,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也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收款转款的事实发生在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期间,属于规避执行,青神法院依法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

1717034825546.jpg 

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容挑衅,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理应积极配合,切勿想通过“耍小聪明”来逃避执行。下一步,青神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用强有力的强制措施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并恶意转移,并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重点打击对象。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