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之中,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告当庭履行退还义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甲某经营一家石材店主要出售玄武石。乙某经微信联系在甲某处预定了玄武石,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甲方则保证向乙方提供石材。定金支付后甲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故甲某将乙某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要求甲某退还定金。
屏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熟悉案情,仔细倾听双方陈述。为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避免引发新的纠纷,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前中后”三个环节。一方面告知甲某乙某已经实际支付了定金一万元,甲某应当提供石材;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向甲某释法明理,合同约定甲某应当提供石材给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甲某同意退还乙某定金。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近年来,屏山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以牵牛花“牵手言和”的寓意,主动走进人民群众身边,及时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暖。以“如我在诉”意识,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诉源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