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深层次建设。2024年5月24日泸定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文书生效。
相关案例 自2022年起,朱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泸定法院涉及案件20余件,含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由,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执行期间,泸定法院执行局多次向朱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但朱某某始终未配合法院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且经调查得知其频繁出入娱乐场所。经研究,泸定法院执行局依法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4年5月,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罪名等数罪并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指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容轻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若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院在此正告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免对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