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家庭幸福的源泉,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隆昌市法院胡家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原告曾某已年近90岁高龄,膝下育有四个子女。针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四个子女早有约定,由老人在每人家中居住一个月轮流照顾。然而,因沟通不畅及家庭误会,曾某与大儿子之间产生矛盾,不愿在大儿子家居住。后经社区调解,大儿子与其他三个子女未达成一致意见,曾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为妥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曾某家庭情况及四被告的赡养意愿和想法后,特邀社区干部进行诉中调解,并前往胡家社区开展巡回审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与四被告促膝谈心、释法明理,耐心倾听他们关于赡养老人的看法及产生赡养纠纷的缘由。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四被告表示愿意相互理解,一致同意老人从即日起依然轮流在每人家中居住一个月。大儿子也表态,以后老人在自己家居住时一切以老人的身心健康为首,尽心履行赡养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幼则仰食父母,长则反哺双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仅仅是满足其物质层面的需求,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充分保障其心理健康、身心舒坦。(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