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威远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自2021年起在成都市一地铁站口经营电子烟店。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被告人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2022年10月至今仍多次以5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在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2000余支,并以均价80元的价格在线上、线下销售,合计销售金额5.2万元,非法获利1.3万元。经检测,曹某销售的调味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电子烟持证零售户,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上不法渠道购买水果味的伪劣电子烟产品在线上和线下进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认罚情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自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起,电子烟便正式纳入国家烟草专卖监管体系。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是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合格的电子烟产品。市场上的电子烟质量参差不齐,大多数不合格的电子烟其添加剂中的亚硝胺、重金属等存在严重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这也告诫电子烟经销商切莫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理性消费,切莫贪图新奇,通过非官方平台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