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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法院判决返还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石飞扬 发布时间:2024-05-20 15:28:41

“感谢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感谢法官还我一个公道,衷心地谢谢你们!”原告刘某眼里噙着泪水,向法官献上一面锦旗,激动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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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要从近日富顺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说起。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9年11月19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杨某转款89笔,共计196444.08元。2020年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杨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17笔,共计89187.59元。

刘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杨某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作为配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基于不正当的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该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有损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因此,李某对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返还刘某折抵后的款项107256.49元。

刘某收到判决书后,将一面印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亲手送到法官手中表示感谢。

 

以案说法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

锦旗是一种认可,更是一种责任。富顺县法院将继续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石飞扬)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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