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李某家给张某家彩礼20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了三金,后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年后,因双方在观念上、生活习惯上的不同,无法磨合,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称若离婚,张某应返还彩礼。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仪礼》记载“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包含着男女青年及其家庭对美好婚姻生活的期盼。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让本该作为民俗的彩礼慢慢变了味,有人盲目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不顾家庭实际经济情况,也有人觉得彩礼越多显得自己越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综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李某给付的彩礼过高,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对婚姻无法存续李某无明显过错,结合嫁妆情况、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张某返还彩礼6万元。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家庭幸福,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冲突,刹住高价彩礼之风,为爱“减负”,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