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米易县人民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妥善处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米易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向某多次否认案涉欠条是其出具,坚称“不是我写的欠条,更不是我签的名!”,原告黄某却称“欠条我是看着他本人书写的,被告就是想赖账!”,双方各执一词,作为办案关键证据的欠条真实性无法确定,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取证和质证阶段,承办法官和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向某在书写时生硬缓慢、工工整整、一笔一划、棱角分明,刻意改变其书写习惯,而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样本,不同的样本会导致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向某的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的结论的真实性。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科学,避免向某在司法鉴定中心取证时通过刻意改变书写习惯影响鉴定结果,承办法官立即检索了向某的米易法院的其他关联案件,并从卷宗档案中提取了向某自然书写材料3份,签名20余枚。有了同期书写的自然样本,司法技术人员立即携相关材料赴成都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很快便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案件材料中“向某”的签名与文书材料等样本上的笔迹特征一致,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得出欠条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的鉴定结论。承办法官随即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对案件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米易法院将持续完善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陈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