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川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至2023年川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与2023年年度典型案例,并邀请代表委员现场见证。自两地高院建立川渝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机制以来,今年已是第五次联合发布,同时亦是首次集中展现五年工作成绩。小编从会议现场获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喻丽、江姝与人民陪审员蒋秀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陆某勇、陆某胜、孟某及梅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入选2023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学锋,重庆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分别通报四川、重庆两地五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白皮书。
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学锋围绕能动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介绍了2019年至2023年五年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四川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韦丽婧、重庆高院民三庭庭长曹柯分别发布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典型案例。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标。梅某以0.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在市场收购含有上述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其明知上述手机后盖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陆某勇等人。陆某勇、陆某胜、孟某为牟取利益,使用伪造仿冒的手机外壳、手机中框等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并出售。其中,梅某销售金额为1394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70397元;陆某勇、陆某胜、孟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90589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为1394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70397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陆某勇、陆某胜、孟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90589元,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陆某勇系主犯,陆某胜、孟某系从犯。法院判决陆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陆某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也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涉及“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标品牌,系商标权人经过自主创新和多年诚信经营打造的无形资产,凝结高额市场价值。法院认定翻新旧手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具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本案判决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知名品牌,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