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被告系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既保障了当事人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小钟某与被告小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月在老家农村办理了酒席,同年5月登记结婚。其婚前知晓女方身患精神疾病仍登记结婚,婚后小钟觉得确实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官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深入了解被告病情并充分征求被告个人及监护人意见。在案件承办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本案虽然情况特殊,但承办法官不断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和期待,最终案件得到公正圆满解决,彰显了司法温度。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的被告系精神病人,案件涉及如何列监护人,如何参加庭审、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权力如何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实践中,诸如此类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很难得到圆满地解决。